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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休闲服务业发展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厦门市休闲服务业发展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Xiamen City leisure servic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XMLSIA。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一)单位会员: 凡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正式设立的全市休闲类企业及休闲产业相关单位,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根据主营项目的不同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别: 休闲运动类、休闲餐饮类、休闲旅游类、休闲保健类、休闲娱乐类、休闲地产类、乡村休闲类、休闲文化类、休闲产业类、综合休闲类、社会团体类。 (二)个人会员: 本市休闲产业的相关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及热心于促进厦门市休闲服务业发展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由秘书处核发会员证书,在协会网站上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相应级别会员权益;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五)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促进企业发展的合作资源与项目; (六)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参与本会的活动; (三)及时向本会提供合理化建议和可供会员共享的合作信息; (四)积极为本会推荐符合条件的会员;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三次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单位会员如被吊销营业执照,则丧失会员资格,自动除名并收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管理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社会和本行业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同一职务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为本会发展提供战略规划。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实体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交又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聘请若干名我市知名人士或在休闲领域有影响的人士担任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参与本会重大决策的审定。 第三十条 本会设顾问团,邀请本市休闲行业专家、有关政要、著名人士担任高级顾问和顾问,为本会的发展提供战略性建议,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会员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及其他人员的补贴必须由秘书处提出建议,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1年10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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