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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休闲保健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厦门市休闲保健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XIAMEN RECREATION AND HEALTH CARE ASSOCIATION,缩写:XMRHA。
  第二条 性质:由厦门市贸发局批准成立、经厦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厦民社[2006]133号)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全市休闲保健企业的行业协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倡导高尚、文明、健康,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代表厦门休闲保健企业的共同利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企业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推动行业与国际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提高企业综合素质、专业技术水平和盈利能力;引导行业自律,加强诚信经营,打造行业新形象;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厦门休闲保健产业服务;通过政府规范﹑专家指导、平台交流,帮助企业全面提升经营业绩和品牌影响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厦门市贸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五缘湾商业街B区10号楼,电话0592-5289428。
  第六条 服务对象:全市休闲保健行业的各类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向会员企业提供的服务: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本行业开展促进企业发展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行业管理、企业发展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反映会员企业要求,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从业行为。
  (三)受政府部门的授权和委托,组织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
  (四)进行行业数据的统计、收集、分析,及时向会员企业发布行业实用信息;评选发布“厦门市休闲保健业企业10强”排行榜。
  (五)举办“厦门市休闲保健行业政府与企业恳谈会”,完善政府与企业的对话交流机制,加强本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协调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和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六)运营“厦门休闲保健网”,编辑《厦门休闲保健》会刊、厦门市休闲保健行业黄页,向企业提供信息交流、品牌推介的平台与服务。
  (七)在“厦门休闲保健网”设立“消费导航”专区,展示会员企业名录和地址,引导广大消费客户快速查寻到企业。
  (八)与国内外休闲保健产业协会联合主办“休闲保健产业高峰论坛”和“博览会”,促进企业家的思想交流,促进企业技术成果和设备产品的现场交易,促进资本与项目的实际对接,促进政府与企业的招商引资,推动“休闲保健产业示范企业”建设。
  (九)组织技术、管理、职业岗位培训,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和竞争力。
  (十)在“厦门休闲保健网”开辟专区,专门为企业招聘人才,向企业输送实用人才。
  (十一)借助本会建立的行业顶级专家委员会和顾问团,开展业务咨询服务,为会员企业提供国内外成功运营案例,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十二)在“厦门休闲保健网”设立“投诉维权”专区,借助本会强大的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三)接受相关单位委托,参与行业资质审查,组织科技成果鉴定,进行星级店评价推广,促进企业发展。
  (十四)开展国内外休闲保健行业的交流与合作,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吸引国内外资本来厦投资,帮助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推动企业上市。
  (十五)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十六)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凡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全市休闲保健类企业及休闲保健产业相关的单位,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综合休闲保健类企业:休闲保健俱乐部、沐浴中心、温泉浴场、度假村、宾馆等;
  专业保健类企业:足疗保健馆、保健按摩中心、SPA馆、温泉疗养、森林疗养、花卉疗养、水疗、泥疗、盐疗、洗浴、阳光浴、美容、美发、推拿、按摩、氧吧等;
  运动休闲类企业:健身房、高尔夫俱乐部、滑草场、水疗运动馆、瑜伽、游泳馆、保龄球馆、壁球场、桌球场、溜冰场、射箭场、自行车运动场及漂流、攀岩、潜水、冲浪、航模、蹦极、野营、垂钓等;
  饮食养生类企业:药膳饭庄、食疗中心、茶艺馆等;
  旅游休闲类企业:休闲旅游景区、休闲旅游项目开发企业、休闲旅游相关企业,各类自然、人文风景名胜区点,宗教寺观、主题公园、动植物园等;
  乡村休闲类企业:休闲农业观光景区、休闲农业项目开发企业、休闲农业相关企业、农家乐、渔家乐、牧场乐、民俗村、古镇休闲等;
  娱乐休闲类企业:歌厅、舞厅、音乐厅、棋牌馆、影院、剧院、演艺中心、卡拉OK、KTV等;
  设备产品类企业:休闲保健器材、设备及保健品生产企业,经销商等;
  服务支持类企业:休闲保健会议、展览、咨询、培训、研究、服务机构等;
  外商投资类企业:休闲保健行业有关的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
  社会团体类单位:休闲保健产业相关的各级社会团体、协会组织等;
  (二)个人会员:
  全市休闲保健产业相关的个人,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请。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会秘书处核发会员牌匾或证书,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相应级别会员权益;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五)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促进企业发展的合作资源与项目;
  (六)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参与本会的活动;
  (三)及时向本会提供合理化建议和可供会员共享的合作信息;
  (四)积极为本会推荐符合条件的会员;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单位会员如被吊销营业执照,则丧失会员资格,自动除名并收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管理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为本会发展提供战略规划。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实体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聘请若干名我市休闲保健领域有影响的企业家担任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参与本会重大决策的审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顾问团,顾问团成员邀请本市休闲保健专家、有关政要、著名人士担任顾问团,为本会的发展提供战略性建议,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会员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委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及其他人员的补贴必须由秘书处提出建议,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10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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